香港法庭傳譯的過去與未來(II)
2020年8月4日
前文提到,時任港督麥理浩早於1974年已頒佈法例,規定中文與英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但雙語立法要到1989年才正式實施,裁判法院於1990年初才開始出現中文聆訊。與此同時,前律政署(今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於1997年回歸前把當時所有原本僅有英文版本之法例翻譯成中文,兩種文本法例具相同效力,進一步完善法庭雙語審訊的基礎。
時至1996年,香港各級法院引入數碼錄音系統,為聆訊過程作錄音紀錄。錄音系統記錄聆訊過程一字一句,不但保障傳譯員免受無根據指控,亦成為日後訓練法庭傳譯員的重要資源。不過,傳譯員同時亦因而承受更大心理壓力,錄音制度本身亦可招致指控:一宗販毒案被告於2016年被裁定罪成,當時審訊以英語進行,陪審團獲准戴上耳機聽取傳譯員用粵語翻譯雙方結案陳詞及法官的引導陳詞,但翻譯內容沒有被錄音,被告在2020年就定罪提出上訴,理由是他無法核實翻譯是否準確如實。案中的傳譯員需要以書面回應由法官草擬的相關問題,上訴仍在審理中。
自回歸後,中文審訊的案件日趨普遍,按2017年數據顯示,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分別約有84%、74%、30%的刑事案以中文審訊,法官亦多為本地人,中英語傳譯服務需求日益減少,新入職的中英語傳譯員缺乏實戰機會。
儘管如此,法庭傳譯工作仍有必要性。目前在高等法院,不少刑事案件仍會繼續以英文審理,加上不少案件涉及非華裔人士,傳譯服務有一定需求。在法庭上,除了證人公開作證時需要以連續傳譯進行之外,還有其他情況需要用上耳語傳譯,例如:法官作案件紀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對話、法官給陪審團的引導陳詞、為被告轉述控辯雙方陳詞等等,都需要以即時傳譯來輔助。
聆訊傳譯一般需要由一名傳譯員全程跟進,但假如只由同一人穿梭以上所有情況始終存在風險,有機會影響審訊公正,故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議,法庭日後應該考慮在編制上,引入第二名傳譯員分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