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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傳譯的過去與未來(I)

2020年7月20日

香港自十九世紀中葉起受英國殖民統治,殖民時期至1997年6月30日方告終。香港所奉行的普通法體系自英治初期便一直沿用至今。早期各級法院均以英語聆訊,但香港畢竟是華人主導社會,沒有傳譯服務的話,法庭很多時便無法運作。因此,香港法庭傳譯工作早在1843年便出現,至今已有近二百年歷史。

香港法庭傳譯史上的第一人,當屬傳奇人物高和爾 (Daniel Richard Caldwell, 1816 – 1875)。第一所裁判司署於1843年成立時,高和爾便擔任傳譯員一職,在當時享有超然地位,但後因涉嫌與海盜勾結而被辭退。其後,第五任總督羅便臣意識到,若要有效管治一個華人社會,沒有中英傳譯的專才是難以做到,因此,他在任內(1891 – 1898年)曾推行「學生傳譯員計劃」,調派英國的青年人來港受訓兩年,學習漢語,處理傳譯事務。

只有兩年漢語訓練便要走馬上任,質素優劣可想而知。從「學生傳譯員計劃」起近100年,可謂法庭傳譯的黑暗時期。當時的華人普遍認為,審訊是否公平公正,除了靠律師的訟辯能力之外,還要看傳譯員的能力與誠信,皆因當時的傳譯員大多語言上力有不逮,而且操守不佳,不但違反基本法庭傳譯守則,有些人甚至自恃是庭內唯一能理解中英雙語的人,接受賄賂,左右證供。直到1970年代,司法界的傳譯狀況才出現重大轉變。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於1969年成立,1972年首屆畢業生誕生。自此,兼通中英雙語的本地法律專才與日俱增,傳譯員不再是法庭內唯一通曉中英雙語的角色。此外,中文地位亦逐步提升,於1974年,時任總督麥理浩頒佈法例,規定中英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以粵語聆訊的案件可以正式在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生效。

此後十多年,雖然法庭已具備中文聆訊的條件,但多數案件仍以英文為主,歸根究底,司法機構人員及律師都是以英文修讀法律,香港法例在當時亦只有英文本。因此,在這段時期,即使法官、律師、證人、被告都以粵語為母語,聆訊仍以英語進行。不過,相較一百年前,法庭傳譯員這一角色卻起了翻天覆地的轉變。過去傳譯員是法庭內唯一兼通雙語的人,遇上翻譯難題可以蒙混過關,但此時法庭內全部訴訟人員都雙語兼通,傳譯員稍有錯漏便會被法官當庭訓斥,工作上的壓力已不可同日而語。法庭傳譯員專屬職位於1971年正式設立,法定語文組亦於1974年設中文主任,自此,司法機關及香港政府對語言工作要求提高,法庭傳譯的質素也顯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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